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3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安全分析報告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申請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