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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六個月。
二、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十個月。
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一年。
四、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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