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第二項保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安工作之組織、管理及訓練。二、保安區域之劃定及管制。三、周界實體阻隔物、入侵偵測及警報監視系統。四、保安通訊設施及與警察機關協調支援事項。五、保安系統測試、維護及各項紀錄保存。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