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於接收廢棄物時或運轉期間發現容器銹蝕、變形或固化體劣化等,經營者應進行檢整作業。檢整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氣候條件不適宜進行檢整作業時,停止作業。二、檢整作業人員,應接受輻射防護作業、檢整作業操作、緊急應變處理及工安衛生等訓練。三、檢整作業時,在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人員監督下進行。四、檢整完成之盛裝容器依第十二條之規定標示。五、檢整後盛裝容器表面之非固著性污染限值,依第十一條之規定。六、檢整作業區之空浮濃度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