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高級運轉員。處理設施內主要作業流程與運轉安全、處理效率相關之設備或儀具,應由運轉員或高級運轉員操作。負指揮或調度責任之處理設施主管人員,應取得高級運轉員認可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