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輸出附表二第一欄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者,除前條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輸入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前項同意輸入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接收人姓名或名稱。二、接收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核種名稱、數量、活度及總活度。四、製造廠商及型號、序號等特定識別。五、預定運送之起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