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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輸出附表二第一欄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者,除前條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輸入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同意輸入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接收人姓名或名稱。
二、接收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核種名稱、數量、活度及總活度。
四、製造廠商及型號、序號等特定識別。
五、預定運送之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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