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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輸入或輸出表面污染物體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包件或包裝擦拭測試及表面劑量率資料。
二、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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