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輸出附表二第一欄或第二欄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進行密封放射性物質港埠啟運作業七日前,將載明下列內容之書面文件通知主管機關及輸入國主管機關、接收人:一、預定輸出日期。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三、接收人姓名或名稱。四、核種名稱、數量、活度及總活度。五、製造廠商及型號、序號等特定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