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使用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改裝時,設施經營者應於改裝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改裝許可:
一、依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領使用許可證。
前項改裝涉及輻射安全變更者,應檢附輻射防護計畫或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設施經營者取得改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進行改裝工程。
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
一、測試報告。
二、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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