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表面污染物體之輸入或輸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
二、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公司或其他法人。
四、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申請輸入或輸出之表面污染物體,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