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6條下列作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設計。二、乙型包件–乙(U)型及乙(M)型包件之設計。三、可分裂物質…
- 第87條申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及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設計之核准,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一、放射性物質之詳細說明。為一密封容器者,…
- 第88條申請乙(U)型包件及丙型包件設計之核准,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包件中放射性物質之詳細說明包括其物理、化學狀態及所發…
- 第89條申請乙(M)型包件設計之核准,其申請書除應檢附前條所列資料外,另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列表表示未能符合乙(U)型包件規定之…
- 第90條申請可分裂物質包件設計及含有在○.一公斤以上六氟化鈾包件設計之核准,其申請書應檢附能認定設計已分別符合附件三中第柒項含有…
- 第91條下列交運作業,應經多邊核准:一、經特別設計允許,在運送過程中可受控制作間歇通氣之乙(M)型包件之交運。二、裝有活度大於三…
- 第92條申請前條交運作業之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一、申請核准之交運起訖日期。二、託運物品之確實內容,預期之運送方式,運送工具之…
- 第93條專案核定之交運應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託運物品不能完全遵守本規則中有關規定及其原因之說明。二、運送中為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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