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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6條

下列作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設計。
二、乙型包件–乙(U)型及乙(M)型包件之設計。
三、可分裂物質包件之設計。
四、丙型包件之設計。
五、含有在○.一公斤以上六氟化鈾包件之設計。
六、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之設計。
七、放射性物質及可分裂物質依第九十一條規定之交運。
八、專案核定。
九、未列入附表七中A1及A2值及其豁免值之計算。
十、特殊用途船舶之輻射防護計畫。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作業審查之文件可包含規格、工程圖及證明符合管制規定之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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