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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2條

申請前條交運作業之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一、申請核准之交運起訖日期。
二、託運物品之確實內容,預期之運送方式,運送工具之型式,預定之路徑。
三、主管機關對該申請運送包件設計核准文件中規定之特別注意事項,及如何實施特別管理或操作控制等之詳細說明。
四、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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