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母法 第32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之封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執行單位之組織。二、地表設施拆除與除污作業程序。三、開挖地區之回填作業。四、場址封閉後之穩定化作業。五、長期安全性評估。六、封閉後事故分析與應變作業。七、品質保證方案。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