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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及換照安全評估報告。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併提出除役規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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