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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之封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地表設施拆除與除污作業程序。
三、開挖地區之回填作業。
四、場址封閉後之穩定化作業。
五、長期安全性評估。
六、封閉後事故分析與應變作業。
七、品質保證方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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