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母法 第23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活度以下之核子原料如下:一、火災偵檢器,每一偵檢器含鈾活度在一百八十五貝克以下者。二、含釷、鈾之活度符合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