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2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42條 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一條所定安全管理規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