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5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放射性廢棄物之管制 第25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廢棄或轉讓,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其申請許可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前項運作過程中之管制及相關處分事項,準用第十五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