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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應接收全國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本法施行前,前條第一項接受委託處理或貯存之放射性廢棄物,其最終處置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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