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2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之管制 第12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二、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三、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須修改安全分析報告,並經評估後有降低原設計標準之虞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