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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
前項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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