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1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之管制 第11條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前項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