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0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之管制 第10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定期提出下列報告及紀錄,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之:一、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二、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庫存、銷售紀錄。三、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