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四章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認可 第23條 偵測鋼鐵材所使用之輻射偵測儀器,每年應實施校驗至少一次。車輛自動輻射偵測系統每二週應自行實施警報系統功能測試至少一次,每年並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實施功能測試至少一次,測試結果應作成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