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設有熔煉爐之鋼鐵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輻射偵檢作業認可;未設有熔煉爐之鋼鐵業者或從事進口、銷售建築用鋼筋、鋼骨之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輻射偵檢作業認可。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發給其認可證明。前項經認可之業者,得對其產品開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