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主管機關核發之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前項認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時,申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前項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