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5條 法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高人口密度地區,其範圍及認定標準為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六百人之鄉(鎮、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