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6-1條 法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1條 原住民族地區為處置設施候選場址,非經徵得原住民族同意,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者,為前條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