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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其範圍及認定標準,依其他各該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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