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7條 執行單位經本會核准得依下列原則,將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企業、機關(構),進行國際交互授權:一、平等互惠。二、所取得之標的有助於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經濟利益。執行單位依前項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