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0條 本委員會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