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下列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一、本會四人至五人。二、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四人至五人。三、發生核子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一人至二人。四、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