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率使用者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交頻率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8-2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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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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