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第二條附錄一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之「偏遠地區涵蓋係數」,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之「五、山林區域涵蓋係數」,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