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1條 法規: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5-1條 規費繳納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一、行動寬頻業務:新臺幣二億元。二、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三、其他業務:新臺幣一百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