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使用之頻率屬下列用途之一者,免收其頻率使用費:一、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之試(實)驗。二、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三、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四、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五、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六、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七、軍事專用。八、其他經本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