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衛星廣播電視法母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通知限期改正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應改正之項目。二、改正之期限。三、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四、逾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