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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被評論者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應在節目評論播出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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