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定期,指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定項目包括:一、營運概況:收費標準、上架方式、申訴處理、授權期間等。二、財務概況:年度財務報告、固定資產變動及人力概況等。三、其他指定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