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第31條 法規: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廣告管理 第31條 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播放之方式及內容,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提供。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但節目時間達半小時者,得插播一次或二次。廣告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