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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0條民營電臺具有商業性質者,得播送廣告。其餘電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 第31條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播放之方式及內容,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提供。廣告…
- 第32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廣告準用之。
- 第33條電臺所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34條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 第34-2條電臺接受贊助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揭露贊助者訊息。在不影響收視者權益下,得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出現贊助者訊…
- 第34-3條置入性行銷及揭露贊助者之時間,不計入廣告時間。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類型、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節目之認定、節…
- 第35條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將電台設備之全部或一部,交由委託播送廣告者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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