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二章 節目與廣告區隔之管理 第6條 兒童節目內容之呈現,除第四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一、誘使兒童要求家長接受節目中商品或服務之建議者。二、利用兒童參與心理,鼓勵使用各種付費形式之互動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