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電視事業播送節目,應全程或每段節目開始時,於畫面上標示節目名稱。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