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第3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國家財政、經濟、金融重大變故及其他有關交通、衛生或公共安全之緊急危難事故。 本條定義的名詞 緊急事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