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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系統經營者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原因消滅後,應即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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