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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為防範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造成損害,或為減輕受害程度,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通知該管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為左列措施:一、停止播送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之節目。
二、指定於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
前項通知未明示頻道者,視為系統經營者應停止播送全部頻道之節目,或於全部頻道播送特定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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