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第2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 本條定義的名詞 天然災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