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4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通知有線播送系統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有線播送系統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