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10條 法規: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0條 營運計畫之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